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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不同?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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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人们习惯把公司休止继续经营鸣做破产。

     但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按《破产法》所划定的程序对债务人所入行的清算或整顿。

     而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是实践中运用最多的破产程序。

     在本文中,律师365小编将对二者的区别做具体阐述。

     一,二者概念不同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入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但愿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入行出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挣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轨制。

     二,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1)申请原因有别。

     固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了债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了债全部债务或者显著缺乏了债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条件是法人企业仍有拯救的但愿,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

     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

     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由于条件,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

     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前提下提出。

     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划定,国务院金融监视治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入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划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挣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讲演。

     三,破产清算与重整过程中的不同(1)介入破产清算与重整流动的主体不同。

     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介入重整程序的入行。

     而介入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

     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入行清算。

     (2)治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治理人主要入行治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

     在重整中治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视人,对重整流动入行监视。

     (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了债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门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

     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根据新《破产法》第109条的划定: "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即别除权。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

     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出产经营,无法入行重整拯救。

     (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正当定前提,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

     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前提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门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入行重整。

     (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治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划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治理人的监视下自行治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

     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公道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治理人,债务人更为认识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治理其财产,而是由治理人接管。

     四,二者的目的不同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公平受偿,使破产企业回于消灭。

     破产重整的目的是使企业挣脱财务危机,重新获得营运能力。

     五,债权人的权利能力不同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之前,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随时有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

     假如将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核销,就有可能使破产债务失往完整性。

     在重整程序中,法律明确划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划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划定的同类债权的了债前提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了债的债务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在主张自己的债权。

     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划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入行追加分配,但由于破产法同时明确划定清偿权人未依照《破产法》划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划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债权人仍旧没有机会主张自己未申报的权利。

     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了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收拾整顿总结的关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几点不同。

     但愿大家望完后能对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有更深进的了解。

     假如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律师365的律师,我们会根据详细情况详细分析,为您提供最具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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