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接受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未办理转让手续,接受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但是并未办理转让手续,接受转让的公司发生债务时,以公司全部财产了债债务,能否处置该知识产权呢? 股东以货泉出资的,应当将货泉出资足额存进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泉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由此可说明,我国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作为非货泉资产出资的能力。 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有两种路径:其一是权利人直接使用;其二是权利人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而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 注册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商品的属性,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物。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划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的主体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前者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协议,在没有获得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仍旧不能产生注册商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如未及时办理财产变更手续,则接受出资的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不能享有终极的处分权,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应以全部的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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