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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内毁财物 个人受伤亦担责

村委会内毁财物 个人受伤亦担责

 

因反映问题未能得到满意解决,村民全家上阵大闹村委会,在争执中受轻微伤,后起诉伤人者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审结这起村民起诉村干部人身损害赔偿得案件。   刘先生系海淀区某村村民,原为农业户口。2001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刘先生与其女儿均转为居民户口。这两年,随着农民待遇转好,无稳定工作和收入得刘先生多次至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等处,要求将其户口变回为农业户口。今年5月,刘先生与丈夫、女儿再次去村委会反映该问题。当被告知其要求不符合政策、村委会无法解决时,刘先生与其家人情绪激动,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刘先生一怒之下脱下自己得鞋将村委会得花盆、玻璃等物砸毁。期间,刘先生抓拽村干部张先生得胳膊,要求去张先生办公室解决户口问题。张先生在挣脱中,致刘先生左胸部软组织损伤。经刘先生家人报警,派出所出警并对双方及其他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就刘先生损坏公共财物得行为作出罚款200元得处理决定。后刘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向其赔偿医疗费300元、交通费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双方争执过程中致刘先生受伤,理应对刘先生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刘先生在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时,本应采取合理合法得方式,但其却以不当行为毁坏公共财物,且系其主动与张先生发生肢体接触继而引发对抗,故其对自己所受伤害亦负有责任。最后,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得责任比例,并据此判定张先生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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