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之题目分析内蒙古并购重组律师合同审查民事案件中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之题目分析内蒙古并购重组律师合同审查
笔者刚刚审结了1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在该案得审理中,法官们就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毕竟该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该事故经交警部分处理,认定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无责任。 原告甲起诉被告丙和丁,要求2被告共同向己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丁申请追加小车修理部得老板即原告甲得丈夫乙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理由为小车修理部对前来修理和消费得车辆无任何安全保障举措措施,无安全警示牌,对原告甲在地沟旁洗衣服存在安全隐患不予制止,对被告丙驾驶前往修理得车辆也无人引导,故乙对该交通事故得损害后果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则以为该交通事故与乙根本无关,不同意追加乙为被告;乙本人也以为本案与己无关,不同意参加诉讼。 所以,对被告提出得该项申请,合议庭可当庭予以驳归。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得申请,应当入行审查,申请无理得,裁定驳归;申请有理得,书面通知被追加确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该项划定,该案被告也属于当事人,是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得;枢纽是详细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方可决定。 该案得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乙与交通事故得发生无因果关系,也并非必需共同入行诉讼确当事人,故应依法裁定驳归被告丁得该项申请。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百4十条之划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归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得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而该驳归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该案可以口头裁定驳归申请,但基于该案合用得是普通程序,书面裁定更正式1些,故应书面裁定驳归被告丁得追加被告申请,该裁定书投递即生效,当事人无上诉权。 经审查,该案中被告丁得申请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驳归其申请,理由同第2种观点;但该裁定相称于驳归起诉裁定,应赋予当事人上诉权。 所以,应当向双方当事人投递书面得驳归申请裁定书,并答应当事人在旬日内提出上诉。 该观点也完全符合现行得法律划定。 还有,如完全依照“不告不理”得原则,原告在起诉后随时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在此时则必需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3十1条还划定了法院有权裁定不准原告撤诉得情形。 所以法律得1般原则与特别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只坚持原则,不详细题目详细处理。 况且,我国得民事诉讼法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得明确划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应视为法律答应,所以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是享有该项申请权利得。 但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与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仍是有不同之处得,裁定驳归原告得追加被告申请可相称于裁定驳归起诉,而裁定驳归被告得追加被告申请毫不能以为相称于裁定驳归起诉。 话说归来,法官即使以为该驳归申请裁定“相称于”驳归起诉裁定,在法无明文划定得情况下,又如何私自赋予当事人对该裁定得上诉权?所以,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不能超出法律划定得限度做出裁判。 故该案得驳归申请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