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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内蒙古并购重组律师内蒙古并购重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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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对于应当由谁来启动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在此,既要望到1般,又要照顾特殊,因此,对非法证据审查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来启动,更切当锝说应当由提供非法证据得相对1方来启动。

    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当法院不主动审查非法证据将有损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之。

      其理由如下:  首先,它符合意思自治得原则。

    在民事领域,人是理性得人,是经济人。

    每1自己都是自己利益得最佳裁判者,同时也是自己利益得终极决定者。

    每1自己都能判定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对自己不利,同时也能决定其是享有利益,仍是抛却利益。

    当事人对自己利益得权衡,取舍是他自己得“私事”,是他得自由,他得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受到干涉干与。

    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斯,对对方提出得非法证据不持异议,视为其对该证据得认可,不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得,法院断不可干涉干与。

      其次,它符合1般得认知规律。

    案件争议事实是发生于当事人之间得,它不可能脱离当事人而存在,因此,当事人间隔案件事实最近,法官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得证据来熟悉事实得,间隔事实最遥。

    恰是由于当事人间隔事实最近,所以,他对对方提出得证据得真伪,正当与否得判定较为轻易。

    假如让间隔案件事实最近,对证据得真伪,正当与否得判决较为轻易确当事人不主动提出审查哀求,而让与事实相往较遥得法官往主动审查,难道舍近求遥,舍本逐末。

      再次,它与我国现代诉讼模式相适应。

    现代诉讼模式逐步挣脱了传统得纠问式得职权主义模式,徐徐向当事人主义靠拢,形成了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得诉讼模式。

    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院对案件得审理只能围绕当事人得诉讼哀求入行而不能超越当事人得哀求,对当事人未主张得事实,法院不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除非事关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它体现了自己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

    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市民社会法治得基石,自己对其权利或利益可,也可以抛弃,但这毫不意味着私权可以不受限制。

    不受限制得权利老是有被滥用得危险,这样就不可避免泛起自己利益与社会利益得冲突,如何解决这个冲突?这就需要法院居中衡平。

    当自己权利得行使或利益得抛弃损害了社会得公共利益时应当对这种行为入行适当得限制。

    因此,绝管当事人可能对非法证据未提出抗辩或审查哀求,但只要这个非法证据得使用关系到社会利益,即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得以其职权审查之,以衡平自己与社会之间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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