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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得更换,撤换 1,监护人得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哀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得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得监护人,经有关职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得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前提: (1)经有关职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得正当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