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量刑建议的相关主体具体是怎样的合同审查论述量刑建议的相关主体具体是怎样的合同审查
量刑建议的相关主体具体是怎样的? (一)量刑建议的行使主体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公诉权的行使是检察,因此,行使量刑建议的权力主体是提出公诉的检察。从检察内部而言,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一般只能是公诉人。在庭审前特别是在提起公诉前,决定并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要结合现行的公诉体制为确定。根据我国目前的检察实践来看,现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此基础上,可以由主诉检察官来对被告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而在这个过程中,对于那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对量刑也一并提出意见。这样就保证了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质量。 (二)量刑建议的送达对象 量刑建议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法官的量刑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量刑程序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因此,量刑建议的主要送达对象是法院。但除此之外,量刑建议还应送达哪些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主体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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