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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地1般违法行为和介绍卖淫罪如何区分? —海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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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容卖淫地1样平常违法行为和先容卖淫罪怎样区分? 2014-11-17 先容卖淫,俗称 拉皮条 ,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相同拉拢,促使他人地卖淫运动即 性生意业务 得以实现地行为。刑法第3百5109条第1款划定了先容卖淫罪。同时,治安治理处罚法第6107条也划定: 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地,处10日以上105日以下,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地,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划定可知,先容他人卖淫既可能是1样平常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仅仅从 刑法、治安治理处罚法地划定,难以将先容卖淫罪与先容卖淫地1样平常违法行为准确区别开来。只有联合我国地立法历程、犯罪地观点和基本特征以及刑事案件地立案追诉尺度,才气准确明白先容卖淫犯罪与先容卖淫1样平常违法行为之间地界线。 从我国地立法历程来看,先容卖淫罪是1991年增设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先容卖淫地划定,该法第1百6109条只划定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①1986年9月5日,天下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该条例第310条第1款划定: 严肃克制卖淫、嫖宿暗娼以及先容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05日以下拘留、忠告、责令具结悔悟或者遵照划定实验劳动修养,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明确将先容卖淫划定为应当严肃克制地1样平常违法行为,虽然条款中含有 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表述,但因1979年刑法以及其他刑事执法没有将先容卖淫地行为作为犯罪予以明确划定,故事实上对先容卖淫地行为只能作为1样平常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而不能追究行为人地刑事责任。鉴于从20世纪80年月最先,卖淫、嫖娼运动在我国绝迹数10年后又死灰复燃,并迅速席卷天下,为了严禁卖淫、嫖娼,重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地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优秀地社会民风,1991年9月4日天下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地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第3条第1款划定: 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地,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峻地,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地,遵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310条地划定处罚。 至此,先容他人卖淫正式入刑。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又团结宣布了《解答》。《解答》对《决议》划定地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先容他人卖淫罪、流传性病罪作了比力详细地诠释。1997年刑法进1步在第6章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中专设1节即第8节划定组织、强迫、,先容卖淫罪即划定于该节中地第3百5109条第1款。与《决议》地划定相比力,1997年刑法例定地罪名和量刑均略有转变。罪名由 先容他人卖淫罪 简化为 先容卖淫罪 ,在量刑方面则增添了1个主刑种类即拘役,同时删除了对附加刑罚金地数额限制。今后,2005年8月28日通过地治安治理处罚法仍然将先容他人卖淫划定为-般违法行为,但简化了处罚地种类,将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划定地5种处罚种类淘汰到拘留和罚款两种。简而言之,在《决议》公布以前,先容卖淫行为只是1样平常违法行为,无论情节何等严峻,都 不存在组成先容卖淫罪地问题。《决议》公布之后,先容卖淫行为才存在1样平常违法行为与犯罪地界线问题。 从刑法第103条划定地犯罪地观点剖析,犯罪具有3个基本特征:严峻地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严峻地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地主要特征,也是它地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都是犯罪地执法特征,是从严峻地社会危害性特征派生出来地。社会危害性地有无和巨细,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线地基础依据。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到达 严峻 地水平才组成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到达 严峻 水平(即 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地 )则不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地有无和巨细,不是1成稳定地,它有时会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情况地转变而转变。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地严峻水平地认定,主要参考地因素有:行为侵占地客体,行为方式、手段、念头、目地、工具、结果、数目、时间、所在,行为人地主观恶性、年事、身份等。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聂姣莲作为成年女性,以营利为目地,在不到半年地时间内,先后4次先容成年女性卖淫,共赢利400元,其行为具有严峻地社会危害性,已不属于 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 地领域,应当以先容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刑事案件地立案追诉尺度剖析,被告人聂姣莲地行为也涉嫌犯先容卖淫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刑事案件地立案追诉尺度虽然不属于司法诠释地领域,但它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地角度,以越发容易操作地方式将罪与非罪明确区离开来,人民法院在详细审讯实践中1样平常也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宣布地《关于公安机关统领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地划定(1)》第7108条划定: 引诱、容留、先容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1地,应予立案追诉:(1)引诱、容留、先容2人次以上卖淫地;(2)引诱、容留、先容已满10周围岁未满108周岁地未成年人卖淫地;(3)被引诱、容留、先容卖淫地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峻性病地;(4)其他引诱、容留、先容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地情形。 从上述立案追诉尺度来看,先容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就应看成为刑事案件立案以追究行为人地刑事责任。本案中,聂姣莲共先容他人卖淫4人次,已经到达了刑事案件地立案尺度,应当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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