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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认盗伐林木罪如何区分“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合同审查

浅析确认盗伐林木罪如何区分“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合同审查

 

确认盗伐林木罪如何区分"数额巨大”与"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以法(研)发〔1987〕23号发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题目的解释》的划定,盗伐林木"数额巨 大”的出发点,1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m?3~30m3或幼树1000~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m?3~20m3或幼树500~1000株,或者相称于上述损失。  在林区盗伐100m3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m3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称于上述损失的,1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峻”的1项主要内容。  以上"数目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出发点数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此数目幅度内把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划定认定和处理本地区盗伐,滥伐林木罪数目的 适当尺度。  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划定的数目,而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按上述划定的尺度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1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职员的;  (5)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峻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目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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