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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正案,明哥来解读

消防法修正案,明哥来解读

 

消防法修正案,明哥来解读

 

4月23日下午3点,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二读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相信广大消防人都在紧张关注着本次法律修改,也相信不同的人解读《消防法》会有不同的感受。如果你有疑惑,来,看看明哥怎么解读。

一、本次《消防法》修改,只是一次适应消防改革形势的一次简单修正,并非对《消防法》的全面修改。

法律一般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通俗的说,就是法律有滞后性,主要是将前面已经取得的社会进步成果和法律文件结构进行衔接,以巩固社会发展进步的成果,因此,本次修改是去年党中央提出消防体制改革后,经过一年改革实践的成果固化。因此,本次修改主要体现在权力分配方面。

法律也可以对未来社会发展趋势进行提前预测,从而设计出比较新型的法律制度,以规范未来一段时间的社会发展,因而也具有预测性,这种预测是对实质性内容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监管手段、监督制约机制、责任体系等方面,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性衔接修改8部法律,主要就是建筑工程管理制度衔接。全面修订《消防法》,如果放在本次修改,本次会议时间明显不足,且消防改革正在进行,并未彻底完成,因而,也不具备全面修法的社会基础。消防法的全面修改,有待在3年消防改革期完成之后进行,那个时候,将会有一次比较成熟的修改。

改革尚未完成,同志仍需努力!

二、修改的重点

本次改革,主要是改革消防机构的名称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及监督检查的一些调整。明哥认为有以下几点:

1、消防设计审核、备案、验收的行政许可权力全面移交住建部门。这个改革,前面已经进行了提前协调,原本要在6月份完成,但时间不等人,自4月23日起,修改后的消防法就开始实行了,相信我们大多数消防人都做好了心理准备。

法律修正案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条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也一并转给了住建部门。修正案关于《消防法》修改的部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行政许可规则,将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依法交由住建部门,这部分权力消防救援机构不再继续行使。

3、消防救援机构依然保留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权力以及未经许可的消防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这部分权力住建部门不行使。这个修改完全按照“我们都是好人”的思路,可能会给今后消防救援机构和住建部门的工作衔接留下部门摩擦的空间,在此不做评论。

4、消防设计行政许可从“审核”到“审查”。“审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版本的《汉语大辞典》中解释为: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多指计划、提案、著作、个人的资历等):审查提案,审查经费,审查属实)。“审核”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版本的《汉语大辞典》中解释为:审查核定(多指书面材料或数字材料):审核经费,审核预算。因此,我认为可以这么理解:审核=审查+核定=检查+核对+核定。那么这么看来,审核的标准,要严于审查,从“审核”到“审查”,标准放宽,尺度放大,这也符合现在“放管服”的思路。因此,住建部门的建筑设计审查范围比原来消防部门的建筑设计审核范围要缩小很多。这真是:谁解此中味,唯有过来人啊!

三、准确理解消防救援机构几个名称

本次修改,修正案的第(十一)项专一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名称,共三个名称:消防救援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

(一)怎么理解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修正案的第(十一)项: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和及其,我想应该认真思考这两个字的修改,这涉及到消防救援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今后消防的独立性问题。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及”是平等的双方,“及其”一般是整体加上自己的一个特指的局部,那么,本次修改,去掉了“其”,说明中央是有意保留了消防救援机构的独立性,应急管理部和消防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比原来和公安机关的关系要更加疏离。喜欢自己独立运行的领导和兄弟们可以高兴一下。但笔者认为,保留独立性尽管可以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高效、减少指挥层次,实现“扁平化”指挥决策,但这种不是独立部门的独立性也意味着自我封闭、人才交流缺口打不开,人员流动性不足,上升管道变窄的问题,需要好好破解。同时,希望借助应急管理部门实现转入政府其他部门,实现人生舞台再飞跃,发展平台再扩大的战友们估计会有些懊恼。

(二)怎么理解消防救援机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很多人估计还认为并没有大的区别,只是换个名字而已。笔者认为,这个区别还是比较大的。

1、消防救援机构整体上人员级别低于本地政府部门。也就是说消防救援机构作为整体,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一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部门,这是一个对消防救援机构的级别定位,比当地政府部门要低,本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要低于同级政府部门的级别。但《消防法》同时又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独立的执法权,在行政执法方面,不受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辖制(除了对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停产停业事项需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向属地政府报告之外)。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这个牌子是独立的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加挂。我想,今后消防救援机构门口仍然要挂两块牌子,一个是“XXX(地方)消防救援X(级别)队”,一个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XXX(驻地)队”。这个牌子,决定了消防救援部门人员,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享受中央财政供养,接受中央统一调度,保留快速反应能力,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3、怎么理解消防救援机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两个定义的关系。基本上可以说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这个牌子的互动性有单向性,目的是为了执行一线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指挥员在其年龄偏大时,可以转入防火执法,保持一线消防员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和后顾之忧。

四、消防员上升管道收窄,收入跟不上部队节奏,个人如何破解

面对着不是军人,又保持着24小时执勤的战斗本色,保持着部队的管理体制,但单位级别又较小,人员上升管道必然收窄,流动性变差,收入又不能跟随部队上调,必将会影响到广大消防员的实际利益保障。如何破解,国家层面自然有其方法步骤,在这里不做预测。这里,谨向战友们个人作如下建议:

1、强大自身工作能力,带过硬队伍,打的赢。过去,消防不是一个终身性职业,每个阶段都可能让你随时离开,尤其是人到中年,面临二次就业,又无特殊本领,后顾之忧不好解决。但现在它是职业了,每个人指挥员都会干一辈子,普通消防员虽然依然会面临“打升级”,但也能干的更久了,如果自身工作能力不过硬,队伍带不好,火场打不赢,甚至是到了火场和救援现场“不该延烧的延烧了,不该坍塌的坍塌了,不该死亡的死亡了,不该牺牲的牺牲了”,不但要面临战友们内部的质疑,还要面临社会群众的监督和质疑,甚至是引发诉讼做被告,你的压力可想而知。因此,必须强大自身工作能力。

2、训练专业化,要有针对性。过去,我们的训练,曾经就是爬楼比赛、接水带比赛,主要是练体能,比的是时间,针对各种火场的实际情况的演练很少,内部战评会开的“火药味儿”不足,歌功颂德时间超过对问题的分析时间,有问题不能解决,下次还继续走老路。实践中每个火场都是不一样的,什么火场,运用什么战术最合适,需要随机应变,因此,从难从严想定和严加训练,才能应对各种火场。

3、人性化管理,风清气爽带队伍。一个队伍好不好,关键是看风气。主官有担当,能者上,平着推,庸者下,大家心平气和,自然干劲十足。人性化管理也要更加重视火场防护,俗话说:你把谁当亲兄弟,谁就会把你当亲大哥。拿枪在背后督战,不如自己带头向前。自己把防护做好了,也要监督兄弟们做好防护,爱兵如子,方得亲随。人性化管理,也要适可而止,主动退却。很多火场,在没有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也要拿消防员的命去挽救,实际上得不偿失。对消防员安全的重视,要像“飞机可以摔,飞行员要回来”的标准一样,珍视战友们的生命健康。归途,一个都不能少。

4、坚持学习,强大自己。笔者经过多年工作生活观察,凡是爱学习的,最终都有很好的结果,即使在消防队没有得到重用,也能具备可以潇洒离开的能力。我们很多人担心自己的前途不够光明,收入不足养家,亲人不能团聚,理想不能实现,但是,我想问一下,你为了自己的理想和目标,不断锻炼身体了吗?不断加强学习业务了吗?不断提高自己的学历了吗?不断看书考证了吗?不断和人交流心得体会共同提高了吗?你的周围形成“比学敢帮超”的正能量人际氛围了吗?夜深人静的睡前,这么问下自己:今天做到了吗清晨醒来,也这么问下自己:自己想不想坚持做到。白天,不断去用行动回答自己。

我想,你这要这么做了,你早晚就会成功,至少,你不会后悔。


作者简介:

    王明,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法学硕士,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微信公众号“明哥说消防”所有人。原北京市消防总队朝阳支队火调科长,工程师,在河南、北京两个消防总队防火部、多个支队防火处从事防火工作18年,从事过消防部门全部防火执法业务。2017年退役后到北京理工大学电动汽车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作,2018年初进入中伦文德律所,专职消防律师,组建消防法律服务团队,为全国各级消防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民间火灾侵权代理等消防法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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