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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留意的题目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留意的题目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题目: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仍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假如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了债债务,使部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了债部门享有追偿权;保证人了债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了债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了债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第32条划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了债,以及支出非必要的用度,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门,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用度,如运费等了债用度,诉讼费用等;保证人了债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了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门,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商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商定的,均匀分担。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商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间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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