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童工政策制定的法律划定有哪些我国对童工政策制定的法律划定有哪些
国务院颁布的童工政策划定是为了保护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所颁布的一项法律划定,严格禁止用工企业招收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权益。 那么我国对童工政策制定的法律划定有哪些?网站来为您解答。 禁止使用童工划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集团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容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流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答应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答应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员时,必需核查被招用职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职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负责本划定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治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划定的执行情况入行监视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分的监视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举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尺度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功课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功课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划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尺度,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归原栖身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用度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依照前款划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尺度处罚,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分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降级或者革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容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按照每先容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尺度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容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吊销其职业先容许可证。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划定第四条的划定保留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存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先容童工就业的,依照本划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划定的尺度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分予以取缔。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糊口用度。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分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给予降级或者革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支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划定计算。 第十一条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划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峻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划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依法给予革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划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分工作职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视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背划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三)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工作职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旧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分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划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入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 本划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划定》同时废止。 企业招收童工固然不普遍,但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 严格遵遵法律的划定,杜尽招收童工现象的发生,恰是我国对童工政策制定诸多法律划定的意义所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全社会的保护,而拒尽招收童工也是每一个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假如您的糊口中碰到了与此相关的法律题目,请您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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