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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当中有良多概念是大部门人分不清晰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说是一字之差,但是他们代表的含义却是不同的。

   毕竟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呢?具体内容请大家阅读下文入行了解。

   第一,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正当定前提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天然人,而且必需是符合劳动春秋前提,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天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天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第二, 规范和调整的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入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确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

   由于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

   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

   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第四,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需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需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治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入行处理的治理权。

   如对职工严峻违背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轨制,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入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轨制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固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需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尺度的划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同等,公同等原则事先商定的报酬。

   第六,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假如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行文自此,相信大家已经能够比较好的区分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了吧。

   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收拾整顿了他们之间六方面的不同之处,要是你觉得仍是不能解开你的迷惑的话,建议你直接来电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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