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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入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3十4条 违背本法划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姓名:王明 执业证号:11101202010232146 联系电话:13581765258 电子邮箱:57638435@qq.com QQ/微信:57638435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