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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烧烤店受害女子,该如何有效维权

唐山烧烤店受害女子,该如何有效维权

 

唐山烧烤店受害女子,该如何有效维权


    610日凌晨240分许,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发生令人发指的9名壮汉寻衅滋事、暴力殴打女性的恶性刑事案件,我相信,在人们逐渐相信法治、逐渐适应法治社会生活的今天,看到这段暴力殴打女性的视频,每个人都会义愤填膺,火冒三丈,这9名嫌疑人在众目睽睽之下,肆意骚扰并攻击女性,且以31的人数优势暴力攻击女性,毫无规则可言、豪无人性可言,在他们眼里,烧烤店的其他人都是草芥,警察都是稻草人,法律、政府似乎都不存在。我们不禁要问:这群暴徒这么猖獗,难道就只有9个人?他们是不是有更多?他们是不是黑社会?他们的保护伞都是谁?能不能连根拔除,还我们一个干净清洁的社会?让我们这些普通人在大街上走路、在餐馆里吃饭、在学校里学习、在商场里购物、在广场上休闲时不会再担心受到这种无端的暴力攻击?


    作为一名律师,对于唐山的社会治理如何,明哥不在此妄言,今天,明哥从维护权利的角度,阐述一下几名受害女子应当如何维权,毕竟,受伤的是她们,需要治疗的也是她们,况且与她们身体受到的伤害相比,心理上的伤害更难痊愈,明哥在此对于她们的损害赔偿和权益维护进行梳理,以期给受害者找出合理合法的维权办法。

    首先,要做好伤情治疗和康复。纵观9名犯罪嫌疑人的整个施暴过程,几名女性身体所到的创伤不小,受伤最重的那位女性,有可能涉及到较重的内伤和面部损伤,还有可能有毁容的危险,因此积极的进行伤情治疗是当务之急,在这个过程中,即使是借钱,也要治病,积极康复,不能不治,身体是自己的,身体好了才可能和嫌疑人做斗争。

    其次,积极开展心理治疗。这个方面,需要唐山市政府和妇联及其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服务组织伸出援手,对四名受伤害的女性进行心理治疗和心理干预,以减轻她们的心灵痛苦和心理负担,走出阴霾,这个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

    下面说说几名女性受害者的权益保护方式:

    一、要求依法追究9名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解除几名女性的后顾之忧

    社会需要正义,几名女子也需要将9名嫌疑人绳之以法,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从心理上获得纾解,也才能让她们从此无后顾之忧。就目前发布的信息来看,案件已经由河北省公安厅将案件指定管辖给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件异地侦查这一事实,从公安机关作为专业侦查部门来看,该起案件不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而是有涉黑的较大可能,当然也有对唐山市公安机关部分单位不太信任的成分存在,不论从哪一方面说,异地办案,对案件的办理都能减少当地对案件办理的干扰和阻力,使案件办理的更加具有公平、公正、正义。目前,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连续发布两次警情通报,将案件办理进展对社会公布:案件的案由是“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批准对9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同时,我们要注意:在案件侦查阶段,以“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作为案由立案,并不是说到最后一定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理,而是根据案件发生的起初情况立案,随着侦查过程的深入,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案由提起公诉,因为本案性质比较恶劣,各级各部门已经定调为“从重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分子”。

    如果案件中有女性伤情鉴定为“轻伤”,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按照“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则是按照《刑法》第234条,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显然最高刑比寻衅滋事罪少两年,不能体现出“从重从严”惩治犯罪分子的要求。

    如果案件中受害女性伤情鉴定为“重伤”,那么根据《刑法》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而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一般刑期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最高刑在10年,比寻衅滋事罪的5年多出5年的刑期。如果构成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处理原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受害女性只要有一个重伤,犯罪嫌疑人即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样才能体现“从重从严”的处理要求和对本案恶劣性质的惩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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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伤女性的医疗救治费及相关康复费用,该怎么办理,需要参加哪些程序

    (一)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上述机关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185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因此,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本案因被移交到廊坊市广阳区公安分局进行侦查,受害女性就可以向广阳区公安分局负责侦破此案的办案组提出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其损失和医疗费的要求,广阳区公安分局或之后的广阳区人民检察院都可以主持调解,双方可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协议。这样做,对于受害人的经济赔偿比较方便,但也有一个不利的方面:既然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愿意赔偿,他们就需要受害女性签订和解协议,谅解他们的错误,从而会拿到法庭,作为轻判几名被告人的证据。这样,虽然受害人拿到了赔偿金,但是,也相应减轻了那些暴徒的刑法处罚结果。孰轻孰重,需要受害女性自己进行评估。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和刑事案件一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解释》第18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由此可见,几名受害女性如果要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寻求权利救济,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具体程序时间就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出具《立案通知书》之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最后期限,因此通常理解,几名受害人应当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不然,会极大的延误刑事案件部分的审理。

    特别提示:作为受害人,一定要尽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被司法处罚或被法院没收,如果几名受害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旦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将涉案财物转移,或者法院做出罚款、没收财产的判决后,受害人的财产性权利就很难再保障。还有就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因此,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是维护受害人获得财产性赔偿权利的有效途径,一旦错过,想拿到赔偿就没有那么便利。

    利弊分析:虽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很快拿到民事判决,很快让几名受害女性的财产性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但法院在量刑时,仍然要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能力,赔偿积极性,进而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作为证据向法院提出,因此,从“从严从重”角度出发,也需要几名受害者进行利弊权衡。


    (三)自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9名犯罪嫌疑人承担侵权责任,要求涉案烧烤店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如果受害女性经过权衡或因身体损伤一直在治疗状态,没有在广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阶段,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广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期间提出赔偿要求或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则在法院判决之后,在案发后3年内,几名受害女性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8条,第1170条和第1179条的规定,自行到人民法院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9名侵权人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其他因被告人侵权造成的损失。

    特别提示:

    1、在此阶段,几名受害女性可以对发生侵害案件烧烤店的经营者、管理者一并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要求涉案烧烤店对几名受害女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原因在于,该烧烤店的经营者、管理人对在其店中消费的几名受害女性,有安全保障义务,几名女性受害,说明烧烤店未尽到场所该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烧烤店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9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这样的话,即使几名受害女性没有来得及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刑事诉讼阶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在后来的民事诉讼中取得相应的赔偿。即使该9名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个人财产,几名受害女子也可以从涉案的烧烤店经营者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2、在民事诉讼中,几名受害女子具体可以取得赔偿的类别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女子出现牙齿被打落或毁容等情况,重新种植牙和整容费也可以包含在索赔的金额中,属于必要的治疗费支出。个人认为,几名受害女性,对自己的损失应当能挽回的尽量挽回。

    3、不管是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几名受害女性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身体受到重伤,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的受害女性,仍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个原理在于犯罪人已经因其犯罪行为承受了刑罚之苦,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中得到了宽慰,因此,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能再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于被害人人身造成严重损害,致使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仍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民法典》第1183条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效力明显强于最高法的《刑诉法解释》,因此,几名被害女性中受到身体受到严重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仍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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