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火灾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581765258

越怕麻烦越麻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另一面

越怕麻烦越麻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另一面

 

越怕麻烦越麻烦,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另一面


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都是原公安部下辖的主要职责,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在关于《道路交通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书》上的制度设计逻辑有许多共同之处,不排除两者在立法时有互相借鉴的可能。


一、《道路交通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书》都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处理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二、《道路交通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书》都不可诉

全国人大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道路交通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均有相关判例。

三、《道路交通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书》都有复核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损害赔偿调解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另一面

目前业内对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工作指挥棒的定位已经有高度共识,但注意力多在火灾预防、事故追责和行政管理几个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宏观的火灾预防、事故追责和改进行政管理固然重要,但让深受火灾伤害的人民群众能够在遭受重大变故后少跑路、不跑路的谈好赔偿、重新开始生产、生活也同样重要。

2012修改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删除了认定灾害成因的规定,这一修改有当时的客观原因,但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调查处理过程中获取了大量的事实,同时也对火灾事故的成因最为了解,将灾害成因的认定推给法院和当事人,难免有构建制度屏障掩盖不作为的嫌疑。但另一方面,重新加入灾害成因的认定,有可能给个别执法人员造成新的利益寻租空间。

如果灾害成因认定是否恢复尚待讨论,那么火灾事故赔偿调解制度则可以重点考虑。火灾事故赔偿是火灾当事人最关心的议题之一,同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调解制度一样,消防部门履行类似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消防部门将掌握的所有灾害成因信息和盘托出,讲清厉害,利用政府部门的专业和权威化解矛盾,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认同的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语

 火灾事故追责日趋严厉,当下语境下,火灾事故的所有核心当事人似乎都有原罪,但这些当事人也是火灾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制度设计是否考虑在严厉追责的同时多一点人文关怀,也解决解决火灾事故中每个受害者的切身诉求。


北京火灾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明
执业证号:11101202010232146
联系电话:13581765258
电子邮箱:57638435@qq.com
QQ/微信:57638435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