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开设赌场罪案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开设赌场罪案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1审审结1起开设赌场罪案,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江某上缴的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高某上缴的违法所得1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网络赌博群,通过在群内发布某软件2维码的方式,组织人员在该软件中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告人江某雇佣被告人高某、桂某(另案处理)为财务,负责发放赌博链接、结算赌资。在组织赌博过程中,输钱人员将赌资通过微信、支付宝发送给江某和高某,两被告人从大赢家处抽取10%后,将剩余赌资支付给赢钱人员。 经查、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江某、被告人高某通过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接收的赌资数额,累计达392.3万余元。2022年3月6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2年4月18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江某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被告人高某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高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2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退赃15000元,被告人高某退赃1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归案情况、退赃情况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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